大连理工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管理办法
(二0一八年一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教学、科研的需要,鼓励教师出国(境)学习和进修,加速师资队伍建设,做好出国(境)留学工作,特制本条例。
第二条,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教师出国(境)留学是学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世界、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加速培养学科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选派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的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选派工作要优先考虑双一流学科建设、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条,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二章 选 拔
第五条,公派出国(境)留学分为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这里的单位公派是指学校公派,以下同义)两种形式。
国家公派形式,即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统一选拔、并由国家、地方政府提供留学费用或由国家和学校共同提供留学费用。
单位公派形式,即通过校际交流关系等渠道获得国(境)外学校奖学金、资助费或学校科研课题经费资助派出。
第六条,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出国类别、选拔条件和派出期限等均按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类别及选拔条件、派出期限原则上与国家公派相同,根据学校需要,选拔条件和派出期限可适当调整,但高级研究学者和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最长不超过12个月,攻读学位的留学生最长不超过48个月。
第八条,选拔基本条件
一般须在本校工作一年以上,但其中获得国(境)外学校奖学金、资助者不受此限制。同时必须满足:
1.近三年年度国内工作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近三年入校人员来校后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2.教学科研人员履职考核为合格;
3.近三年未受到过党纪、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九条,留学人员的外语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的外语申报条件,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公布的合格标准执行。
单位公派人员亦应有较好的外语水平,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进行交流与合作研究。
第十条,选拔程序
1.国家公派
根据学校建设发展需要,在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宏观计划指导下,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办法。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根据人才培养计划推荐排序,报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评审,经学校批准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国家留学基金委评审后录取。
国家公派出国项目的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年11月份左右,校内启动下一年度的出国计划及报名工作,申请人于每年的1月5日-15日登陆国家留学基金委网提交申请材料,国家留学基金委在每年3月底左右公布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项目的录取结果,此项目每5年可申请一次,若申请成功,出国期满回国回校两年内不得长期出国(境);学校在每年4月初,将从未在国家留学基金委3月底公布的录取名单中,及各单位上报的留学计划名单中,选取由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学校共同提供留学费用的出国留学项目(即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人选,此项目每人在校任职期间只可获得一次,且受每5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项目和回国回校后两年内不得长期出国(境)的限制。
2.单位公派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联系、落实好国(境)外接收单位,得到邀请函后,即可填写《出国(境)留学申请表》,经学部、学院有关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派出手续。单位公派出国(境)费用须由国外资助或学校科研经费资助,无资助者不得申请。单位公派出国也受回国回校后两年内不得长期出国(境)的限制,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申请需提前至少两个月向学校提出。
第三章 派 遣
第十一条,各学部学院应根据学科发展、学术梯队建设的需要和工作情况制定年度和中、长期的出国留学、科研合作等规划,坚持德才兼备的遴选原则,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把关,把有志于教育事业、素质较高、外语好、有一定实践经验的骨干教师和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纳入培养计划,做到有计划按需派遣,确保派出人员质量。出国(境)前帮助留学人员做好对本专业现状与发展的调查研究工作,切实摸清国内发展需要与所赴国科技实力,做到专业对口,防止盲目派出。
第十二条,留学人员在预备期间,各学部学院应对其进行全面的考核。对个人主义严重、不服从工作分配、或不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者,报请学校取消其出国资格。
第十三条,列入国家公派计划的留学人员,从正式录取之日起,如在留学资格有效期限内不能派出者,国家将不再保留其留学资格;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延期派出者,应提前两个月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留学人员离境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留学人员应认真履行“协议书”规定的条款。
第十五条,留学人员在出国(境)前,各学部学院有关领导应对其明确出国学习的目的、任务,提出严格要求,指定专人作为国内联系人,给予其必要的业务指导。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对其进行出国安全、纪律及校内有关出国政策的宣传和教育。
第十六条,留学人员在出国(境)前,填写《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登记表》和办理“离校通知单”手续,交待好工作。手续完备,方可离境。否则将按擅自出国处理。
第四章 国外管理
第十七条,出国(境)留学人员必须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严格要求自己,刻苦学习,严守国家机密,自觉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尊严。在外期间应采用多种方式为校服务,积极为学校招聘人才和来华留学生等。
第十八条,出国(境)留学人员到达所赴国十日内,应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到,并在15天内首次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学部学院汇报学习安排情况及详细的电子信箱地址、电话、传真等。联络地址、电话如有变动请及时通报上述有关单位。 每季度要将国外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向学部学院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报阶段性总结。各学部学院也应协助学校作好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利用节、假日和出国访问机会,主动与他们保持联系,沟通情况。
第十九条,出国(境)留学人员的延期及有关规定
国家公派人员在外期间原则上不得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如遇特殊情况,按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办理。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单位公派人员在外期间延期按以下规定办理: 确因业务需要,不能按时完成进修任务的访问学者,可在批准年限期满前两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所在学部学院审批后的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原批准期限,且在外总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出国(境)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请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延长期限一般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在批期限内申请办理公转私,须向学校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后,方可办理公转私手续,赔偿金为出国(境)期间学校为其发放的工资及其它全部费用,违约金为出国(境)期间学校为其发放的工资及其它全部费用的30%。
第二十一条,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批准期限内的工资和绩效等费用的发放,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出国人员名单及资助情况及时通知人事处,按下列进行发放:
①国家留学基金委录取的各类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批准期限内的工资和基础性绩效照发;
②出国(境)一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批准期限内的工资和基础性绩效照发,原则上每年每人仅限一次;若确有需要,经批准可以再次申请一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出国(境),但批准期限内的基础性绩效停发。
③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批准期限内的工资(岗位+薪级)照发,基础性绩效从出国次日起停发,回国报到次日起恢复发放;
④学校设立的特殊项目等情况,工资绩效发放方法按项目管理规定的条款等执行。
⑤奖励性绩效的发放,按照学校“两级考核,自主分配”的绩效分配原则,均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批准的各自具体绩效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⑥安家住房补贴的发放参照基础性绩效停发规则,如停发,回校工作后,从报到的下一个月起恢复,并补发出国期间的安家住房补贴。
第五章 回国管理
第二十二条,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按《出国(境)留学协议书》规定,在回国一周内,填写《公派出国(境)留学回国总结表》,并持护照、签证到所在学部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到,每月月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当月回国人员名单通知人事处,由人事处恢复其相关关系和补贴等。
第二十三条,各学部学院及校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妥善安排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工作、生活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第二十四条,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回国后在学校工作不得少于2年,在此期间不应申请解除聘用合同或一般不再长期出国。否则,未完成服务期限的按违约处理,支付赔偿金和违约金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赔偿金为出国(境)期间学校为其发放的工资及其它全部费用,违约金为出国(境)期间学校为其发放的工资及其它全部费用的20%。
第二十五条,为提高出国留学效益,学校每年将定期对留学回国人员进行回访、评估工作。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学校将通过各种方式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已有其他学校公派出国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